1、吊具、吊索的購置:

(1)必須是專業制造廠。按國家標準規定生產、檢驗,具有合格證和維護、保養說明書。

(2)在產品的明顯處標有額定起重量、生產編號、制造日期、生產廠名。

2、吊具、吊索的載荷驗證,新購置的吊具、吊索應在空載運行、試驗合格的基礎上,按規定的試驗載荷、試驗方法試驗合格后,方可投入使用。

(1)靜載試驗:

1)吊具取額定起重量的1.25倍

2)吊索取單支、分支極限工作載荷的1.5倍。

3)試驗方法:試驗載荷逐漸增加,起升到離地面100-200毫米。懸空時間不得少于10分鐘。重復試驗三次,進行目測檢查。

4)判定:若結構未出現裂紋、結構變形,連接處未出現異常松動或損壞,靜載試驗合格。

起重吊鉤

(2)動載試驗:

1)吊具取額定起重量的1.1倍

2)吊索取單支、分支極限工作載荷的1.25倍。

3)試驗方法:試驗時,必須把加速度、減速度和速度,限制在該吊、索具正常工作的范圍內,實際連續工作1小時。

4)判定:若結構部件無損壞,各項參數達到技術性能指標要求,動載試驗合格。

3、吊具、吊索的安全使用:

(1)吊具、吊索應與所吊運物品的種類、環境條件及具體要求相適應。

(2)作業前,應對吊具、吊索進行檢查,確認各功能正常、完好時,再投入使用。

(3)吊掛前,應確認重物上設置的起重吊掛連接處是否牢固可靠:提升作業前應確認綁扎、吊掛是否可靠。

(4)吊具不得超過額定起重量,吊索不得超過其最大安全工作載荷。

(5)作業中不得損壞吊具、索具,吊物有棱角時,必須在吊物與吊具、索具間加保護襯墊或護角。

(6)吊索分支之間的夾角一般應在60°~90°之間,最大不超過120°;

(7)重物應掛在吊鉤鉤槽的最底部,切不可掛在鉤尖處,鉤口應向外;

(8)起吊重物時,升、降、停要緩慢平穩,注意重心平衡;

(9)卸載后,空載吊索的下端部應反掛到起重機的吊鉤上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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